Article 37

Repealed

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草原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一)积极建设草原,促进畜牧业发展成绩显著的;

(二)模范执行草原法规,在草原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治理草原沙化、碱化、退化、水土流失,改善草原生态环境成绩显著的;

(四)在培育和生产优良牧草种子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五)在草原科学研究、资源勘察、规划和新技术推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组织和参加草原防病、治虫、灭鼠、除毒草、扑灭火灾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七)合理利用草原,实行以草定畜、草畜结合成绩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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