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Repealed加强草原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防火责任制,制定草原防火制度和公约。并按下列规定做好防火工作:
(一)每年十月一日至翌年四月三十日为全省草原防火期,在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草原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时,必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二)不准随意在草原放火烧荒,因特殊情况确需烧荒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三)发生草原火灾时,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军民扑救,并查明火灾原因和损失情况,及时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