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在草原上割灌木、割芦苇、挖药材、挖野生植物、刮碱土、挖肥土、挖沙土、淘砂金等,必须征得草原使用者同意,报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指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随挖随填,保留部分植物母株,并交纳草原培育费,用于恢复草原植被,收费标准和收取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采集、砍挖草原上的珍稀野生植物。
禁止在干旱草原、沙化草原砍挖灌木、药材和固沙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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