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截留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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