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和矿产品经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和矿产品经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行政行为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规划、土地、环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