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修建道路、地下工程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根据市规划部门提出的保护要求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害历史风貌建筑,破坏整体环境风貌。

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砍伐、移植树木,因特殊情况必须砍伐、移植的,应当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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