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Amended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审查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农药、兽药广告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批准发布的广告有虚假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的;
(二)发现广告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广告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依法查处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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