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乡村林业条例/Chapter 2 林木、林地权属Article 7Repealed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时,由县(市)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调处。其中,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调处。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Local Regulations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