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Repealed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有下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一)模范执行本条例同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作斗争,功绩显著的;

(二)在林区防火,制止乱砍、滥伐、盗伐,防治病虫鼠害等工作中,成绩显著,使国家、集体、个人和团体及各种形式的林业生产组织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

(三)植树造林和开发利用乡村林木、林地资源成绩显著的;

(四)在开展乡村林业科学研究和科技兴林工作中,有重大贡献和成绩显著的。

Local Regulations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