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Chapter 7 法律责任Article 44Repealed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