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畜禽屠宰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加大基础设施和设备投入,及时协调解决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引导、扶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禽屠宰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7,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