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歇业、停业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歇业、停业手续。
歇业的,应当在30日前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申请,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予以批准,缴销有关道路运输证件和票据,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销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注销税务登记。
停业的,应当在10日前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停业手续,交回有关道路运输证件和票据。经营者每次申请停业期不得超过3个月,3个月后仍需停业的,应当在到期前10日办理续停手续。复业时,应在期满前10日办理复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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