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Repealed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或者救助。被请求单位或者部门接到请求后,应当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拒绝;对不属于本单位或者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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