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Chapter 7 自我保护Article 52Repealed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或者救助。被请求单位或者部门接到请求后,应当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拒绝;对不属于本单位或者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请求人。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5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