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排放污水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需要通过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排水许可证并交纳排水设施使用费。有毒、有害,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必须经过处理,达到国家《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方可通过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因特殊情况排放的污水超过标准的,排水单位应当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污水成份的资料和污水处理意见,并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申请,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认为排放的污水对排水设施没有毁坏性损害的,予以批准;否则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但排水单位应按高于排水设施使用费标准的2倍交纳排水设施损害补偿费,并限期达到排放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