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Article 75Amended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撤职案时,被提请撤职的人员所在机关的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可以到会听取审议情况。附则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7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