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Amended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监督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质询案:

(一)违反宪法、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

(三)工作中有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的;

(五)其他认为需要提出质询案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