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Article 66Amended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监督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质询案:(一)违反宪法、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不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三)工作中有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的;(五)其他认为需要提出质询案的情形。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6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