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Article 42Amended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如实汇报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执法检查组应当接受群众对被检查单位的申诉、控告和举报,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问题和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由执法检查组转交有关部门处理。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