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完成情况;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重大建设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五)其他需要重点报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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