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越权审批或者擅自增减行政机构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机构职责、规格、名称和隶属关系的;
(三)擅自设立、增减内设机构的;
(四)擅自增加编制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
(五)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的;
(六)违反规定审批机构、编制的;
(七)违反规定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的;
(八)超出编制限额使用人员,为超编使用的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
(九)不按照规定及时撤销或者合并议事协调机构的;
(十)不依法向社会公开机构编制情况的;
(十一)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