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方案,按照《实施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其审批程序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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