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除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征地外,征收下列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35公顷以下的耕地(基本农田除外);

(二)70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

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土地征收,在批准转用的同时批准征收土地,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其中,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属市、州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批准权限属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或者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属省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批准权限属国务院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

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土地征收,按规定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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