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闲置土地、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平方米2元以上5元以下征收土地闲置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闲置费按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收取);连续两年未使用的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该耕地的承包经营权,重新发包。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