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通知当事人到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查封、扣押财物清单一式两份,由当事人和执法机关各执一份。

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无见证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予以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