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明确行政执法职责、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等规范、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制度。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