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0

Amended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设工程、场所准予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备案抽查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三)利用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牟取利益;

(四)利用职务关系从事与消防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利用职权干扰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六)发现火灾隐患未责令并监督有关单位、个人进行整改;或者对火灾隐患单位、个人拒不整改的行为未及时处理;

(七)对危害消防安全的投诉、举报未及时处理;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