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实施消防行政许可,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二)参与编制城乡消防规划;

(三)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依法开展消防产品监督工作;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

(六)推进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七)依法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八)组织灭火救援和依照国家规定参加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