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品行不良,侮辱、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情节严重或者经教育不改的; (二)向学生或者家长索取财物,影响恶劣的; (三)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四)考试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不履行法定的教师义务的。 教师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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