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Repealed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
(五)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有意转移财产,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有意回避、逃匿的;
(六)发生其他有可能影响劳动者工资发放情形的。
基层工会发现本企业有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并向上级工会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