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Repealed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承担项目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百分之四十;其中,软科学研究项目、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人力资源成本费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百分之六十。人力资源成本费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组成员、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以及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相关支出。
受行业、企业等委托利用社会资金开展技术攻关、提供科技服务的科研项目,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合同自主支配经费。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