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擅自进园从事经营活动,或不在指定地点、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交通工具不按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规定的线路行驶或不在指定的地点停放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损毁景区的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在游览区内乱丢垃圾的,处以50元罚款;

(五)在禁火区内吸烟的,处以50元罚款;

(六)在禁火区内焚烧香烛、用火,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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