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制度;

(二)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不设置吸烟器具;

(四)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