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一)公共交通工具及等候、售票厅(室);

(二)医疗机构的室内候诊区、诊疗区、病房区;

(三)影剧院、歌舞厅、录相放映厅(室)、游艺厅(室);

(四)室内体育活动场所;

(五)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美术馆、档案馆、青少年宫的室内公众活动场所;

(六)各类商场(店)室内营业场所,邮电、金融机构营业厅;

(七)教室、实验室、阅览室等室内教育活动场所,幼儿园和托儿所;

(八)会议室(厅);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在上述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可设置隔离的吸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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