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航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外省(市)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的;

(三)超载运输,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运输禁运、限运货物的;

(四)未按国家规定的客运技术和服务标准配置安全、服务人员和设施的;

(五)未如实填写运输单证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客运航线或者增减客运航次、增减停靠站点的;

(七)未按规定实施危险品和其他禁运物品检查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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