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Chapter 5 财产权益Article 30Amended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及村民小组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决定土地权益等事项时,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依法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剥夺妇女依法应当获得的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用。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