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4In force本条例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