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案,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对所属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活动;
(三)在职责范围内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四)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五)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指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六)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