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Chapter 3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Article 16Amended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内容。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2Article 1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