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Repeal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具体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业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制定农业环境质量标准,监督规划、计划和质量标准的实施;
(三)组织推广生态农业,发展农业环境产业,开发绿色食品;
(四)组织、指导农村生产、生活对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五)依法调查处理或者参与调查处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
(六)宣传普及农业环境保护知识,组织开展农业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
(七)负责农业环境保护的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等工作;
(八)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其它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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