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

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造成或可能造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的,必须采取紧急措施,避免和减轻污染危害,并应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应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