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根据当地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现状,按照流域和区域进行统一规划。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和旗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划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和跨旗县河流水资源的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旗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级有关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的综合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水资源专业规划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编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应当符合综合规划,旗、县区水资源规划应当符合市水资源规划。
综合规划与专业规划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