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 未在规定期限内装置用水计量设施的;

(二) 拒绝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 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者限制决定的。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