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Amended

在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在河道新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