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Chapter 2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Article 12Amended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即对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以及用户、消费者或者有关组织举报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随时进行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要有组织进行,要确定检查的时间、次数、对象和产品种类。日常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要向被检查者说明检查的理由、依据、产品种类和方法。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