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在村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文件;

(二)具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村镇规划要求的设计图纸;

(三)已确定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单位;

(四)具有建设工程需要的建设资金。

对符合开工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开工许可证,并派人到现场定位、验线后,方可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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