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统计资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审定、提供和公布。公布统计资料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发布统计公报,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各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各部门公布,其中,与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有重复、交叉的,应当在同政府统计机构协商后,由有关部门公布。各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统计资料,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本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三)新闻媒介需要发表尚未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统计资料,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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