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监督检查部门在行使职权时,侵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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