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Repeale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系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近亲属的;

(二)系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的;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终止其参与评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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