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Repealed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义务,其环境权利受法律、法规的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权在受到环境污染损害时要求赔偿;有权对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对在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环境建设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