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Repealed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排污者,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分别组织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登记表;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是指养殖禽类数量在五十只以上的,或者养殖畜类数量在二十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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