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Repealed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排污者通过规范排污口以外的其他途径排污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或者不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系统联网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排污者擅自变动排污口及其标志、排污口的采样测流设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排污者不按照规定记录污染防治设施使用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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